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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院团有了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办法
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旨在加强舞台艺术创作导向引领和价值引领,激发艺术创作活力。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确定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2019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试行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明确了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规范了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设定了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进行定级。明确了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试行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应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应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提出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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